利用管錢、管賬的職務便利,湖南《新湘評論》雜申請註冊商標台中志社廣告部主任楊某、辦公室主任鐘某將雜志社小金庫裡的資金挪用,分別用於投資、炒股或轉存獲取利息。中國裁判文書網近日公佈的判決書顯示,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一審分別於今年6月、7月對楊某、鐘某以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緩刑3年。
法院審理查明,為瞭發放福利和相關經費開支,湖南《新湘評論》雜志社於2007年便設立瞭小金庫。根據該雜志社一名副社長的證言,雜志征訂款是單位小金庫的主要收入來源,由廣告部主任楊某、辦公室主任鐘某分別管錢、管賬。
《新湘評論》雜志社系國有事業法人單位,楊某、鐘某的行政級別均為副處級。鐘某負責雜志社辦公室日常工作和湖南婁底市范圍內的有關雜志發行征訂催收工作,並負責小金庫的賬目登記,而楊某負責雜志社的廣告經營創收、收取廣告收入等,並擔任小金庫的出納。
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至2016年期間,鐘某收取婁底市婁星區、新化縣的征訂款後,利用管理征訂款及管理小金庫的職務便利,違反征訂款征收管理程序未及時入賬,共計挪用征訂款119.697萬元投入到其個人股票賬戶、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賬戶及支付寶賬戶,用於炒如何申請註冊商標台中股、炒商品現貨、購買餘額寶等。
2014年5月22日至2016年4月22日期間,楊某利用其作為單位出納及賬外資金保管人的職台灣商標查詢務便利,以個人名義在長沙銀行開設小金庫賬戶,挪用150萬元炒股。
案發前,兩人涉案資金已全部歸還。
據檢方指控,楊某還利用其職務便利,挪用小金庫裡的資金轉存定期,非法占有利息款。法院經審理采納辯護律師的觀點,認為其轉存定期並獲取利息的行為不構成挪用公款罪。2017年3月24日,楊某的妻子將獲取的利息7.4萬餘元予以退繳。
2016年12月,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檢察院曾公佈,根據湖南省人民檢察院及長沙市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依法對鐘某、楊某以涉嫌挪用公款罪立案偵查。
- 台中商標註冊 【註冊商標達人推薦】商標申請註冊重點整理~商標申請就靠它
- 台灣商標註冊查詢 【註冊商標達人推薦】台灣商標註冊代辦注意事項~讓我們告訴你
- 台灣申請商標 【註冊商標達人推薦】台中申請商標該找誰呢?申請商標就靠它~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